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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石家庄新闻网 添加时间:2019/3/5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施办法》中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创业者、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小微企业。

个人创业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以上群体中的妇女被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为符合个人创业者的十类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同时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对各类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同时享受贴息和担保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受托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和担保材料;经办银行原则上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实施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贴息。其中,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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